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
12月27日,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岳等6人犯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宣判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吴忠市首例“套路贷”涉恶案件。
检察机关指控,2017年5月5日以来,被告人李岳注册成立了宁夏捷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捷信公司),于2018年3月吸收被告人杨自学、郭飞龙入股,并招收被告人李翔、马娟为捷信公司员工,在吴忠市利通区从事汽车质押借款业务。被告人李岳及捷信公司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与被害人签订约定利息等关键内容空白的质押借款合同,后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手段,刻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,并随意处置被害人的质押车辆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岳为首,被告人李翔、郭飞龙、杨自学、马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在此过程中,被告人李岳、李翔、郭飞龙、杨自学、马海明还对一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长达13个小时。
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,依法对被告人李岳等6人以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判处8个月至15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判处相应财产刑,共计200余万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李岳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,提出上诉。
吴忠中院经审理认为,该案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,应当认定为恶势力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